現有之管理法令僅有台灣省政府依據自來水法第110條所頒布之「台灣省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此管理辦法之主管機關在省為省政府(目前為經濟部水利處),在縣()為縣()政府,條文中僅對主管機關的權責、簡易自來水設備、水源安全及水質檢驗等做概略規定,環保單位雖定期查驗其水質,但對於抽驗水質不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者,僅能以勸導或加強宣導應煮沸後再飲用等工作之外,對於水質改善缺乏助力,必須依賴主管機關經濟部水利處及縣()政府加以重視及改善,才能確保該等地區民眾桶裝水飲用水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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