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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裝或盛裝之飲用水水源水質檢驗證明書有效期限為三個月,業者應於期滿前十五日提出申請,以辦理水源水質檢驗證明書換發事宜,供販賣之包裝或盛裝之用水,其水源水質管理,依飲用桶裝水管理條例之規定其容器、包裝與製造過程之衛生、標示、廣告及水質查驗,依食品衛生管理辦法之規定。 目前本縣列管之包裝飲用水業者十四廠家、盛裝飲用水業者七家,均按規定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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咪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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