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食品直接接觸及清洗食品器具之飲用水,需符合衛生署所訂頒「食品業者製造調配加工販賣貯存食品或食品添加物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之規定,其用水必須符合飲用桶裝水水質標準、應有固定之水源,足夠之水量及供水設施,若使用地下水源者,應與化糞池、廢棄物堆積場所等污染源保持至少十五公尺以上距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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