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於八十六年五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本次修正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管理方面新增兩項規定,分別是:

一、     擬訂公告飲用桶裝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之範圍及飲用水取水口之一定距離,上述地區內明文禁止十二項污染行為。

 

二、     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不符合該標準者,除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外,禁止作為飲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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