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衛生規範中“水源選擇及水質要求”5.1.7 規定水源水中耗氧
量不應超過4 m 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應超過3 m g/L。規範5.3中明確:
水質不符合5.1節和附錄A中規定時,不宜作為生活飲用水、桶裝水的水質
,若限於條件需加以利用時,應採用相應的淨化工藝進行處理,
處理後的水應符合規定並取得衛生行政部門的標準。
- Oct 25 Mon 2010 2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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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衛生規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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