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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三十七條管理權人未依規定找消防公司、消防器材公司來設置消防器材、消防設備、滅火器、甲醛檢測、氣體檢測、二氧化碳檢測等設備但並未定期維護消防安全設備之消防工程,將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六仟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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