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文
部落格全站分類:不設分類
桶裝水設備管理單位於有效期限屆滿後的仍繼續設置及使用該飲用水設備,得於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三個月至五個月期間內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之效期限不得超過前項規定。
嘿唷~~
咪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