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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成員國飲用水權責機關必須定點定期進行水質監測工作,特別是自來水供水系統和食品加工產業用水點,取樣位置必須放在公共與私人飲用水管出口,而非只在水源點採樣。各成員國每年必須向歐盟執委會提出 3 次監測報告與數據,歐盟執委會根據飲用桶裝水指令的參數釐定標準,審核各國的水質監測結果,定期更新綜合評估報告,以全面審視歐盟全境水質的變化趨勢,並透過公告讓全歐盟公民得以掌握飲用水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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